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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目的
為鼓勵台灣年輕廚師透過參與國際賽事之經驗,培養廚師專業知識與技能,並提升台灣飲食文化之素質與涵養,本會特訂「台灣廚師海外參賽獎補助辦法」。
 
二、      補助內容說明
(一)適用對象:為中華民國國籍,年齡自22歲以上至40歲以下,領有台灣廚師證照之餐飲從業人員。
(二)基本資格:參賽選手需具有丙級以上之廚師證照資格。
(三)補助名額:每年度至多補助6-8個名額。
(四)補助限制:本辦法限個人賽參賽選手申請。為鼓勵選手積極參與國際競賽,申請者同時申請其他補助,並不抵觸本會申請資格。但每位選手可獲得本項獎補助以二次為限。
(五)補助金額:每位選手依以下不同比賽地區與得獎名次獲得不同補助款。

1.比賽前:獲選之選手將可在比賽前獲得以下補助:

比賽地區

補助金額

歐美地區

新台幣貳萬元整

亞太地區

新台幣壹萬元整

其他地區

新台幣壹萬元整

 2.比賽後:獲選之選手將可在比賽後依比賽級數與得獎名次分別獲得以下獎助金:

比賽級數

獎項內容(或依名次)

獎助金額

A

超級金牌

新台幣肆萬元整

金牌

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銀牌

新台幣貳萬元整

其他獎項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B

超級金牌

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

金牌

新台幣貳萬元整

銀牌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其他獎項

新台幣壹萬元整

C

超級金牌

新台幣貳萬元整

金牌

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銀牌

新台幣壹萬元整

其他獎項

新台幣伍仟元整

 
三、      申請作業
(一)作業流程
 作業流程  
(二)受理申請時程

年度

申請日期

申請之比賽辦理時程

結果公告

101

自公告日起至101531日止(以郵戳為憑)

10171日至1011231日舉辦之國際競賽

101630日於基金會網站公佈獲獎名單,並以正式信函通知獲獎人

102年之後

自每年111日至1130日止(以郵戳為憑)

申請隔年11日至1231日之競賽

每年1231日於基金會網站公佈獲獎名單,並以正式信函通知獲獎人

(三)申請文件

2.有效之台灣廚師證照影本。
3.國際廚藝比賽活動簡章與細則(中文版或當地版本),參加之賽事須為本計畫核定由海外辦理之國際廚藝競賽。
4.參加賽事之報名佐證文件影本,若申請截止時該賽事仍未開放報名,可於正式報名後補件。5.申請選手相關廚藝比賽得獎記錄、績優事蹟。(非必要項目,若無者不需檢附)
(四)申請文件寄送
請備妥以上文件紙本式1式5份及電子檔(光碟)1份(若必要時),於申請截止日期前以掛號(以郵戳為憑)
或快遞寄送至以下地址:
10434台北市建國北路二段145號B1
財團法人中華飲食文化基金會 收
 
四、      受理賽事
本案補助下列由「國際廚師協會」認證之廚藝競賽:
(一)A級賽事
1.德國烹飪奧林匹克大賽 IKACulinary Olympics
2.盧森堡世界盃國際廚藝大賽 Villeroy & Boch Culinary World Cup in Luxembourg
(二)B級賽事
          1.博古斯世界烹飪大賽Bocuse d’Or(SIRHA展覽)
          2.歐洲餐飲盃大賽European Catering Cup(SIRHA展覽)
          3.法國里昂世界甜點大賽 Coupe du Monde de la Opatisserie-The World Pastry Cup(SIRHA展覽)
          4.新加坡烹飪挑戰賽 The FHA Culinary Challenge
          5.香港國際美食大獎 HOFEX
(三)C級賽事
1.檳城廚藝爭霸賽 Penang Chefs Challenge
2.泰國亞洲盃烹飪賽 Asia Culinary Cup, Bangkok
3.馬來西亞國際廚藝挑戰賽FHM Culinaire Malaysia
4.上海國際烹飪藝術比賽 FHC International Culinary Arts Competition
(註:受理賽事之增刪於年度檢討後由本會研議修訂之。)
 
五、      審查作業
(一)依據本辦法規定之宗旨,邀集產官學等專家擔任審查委員,召開審查會議,依據審查標準辦理補助審查作業。
(二)審查委員會由申請者提供之書面文件進行討論審查,若有疑問,主辦單位得請申請選手提出書面解釋。
(三)評分標準:總分80分以上合格,各申請選手以分數排序,自最高分者依序評定入選順位。如經評定不符本會入選標準,則該名額從缺。

評 選 項 目

權重%

比賽選項與菜餚之詳細規劃內容

20

申請選手之國際廚藝比賽經驗

25

申請選手之廚藝資歷、進修、國內外廚藝比賽得獎記錄、績優事蹟或得獎潛力

25

參賽預期效益對於推廣台灣美食及基金會之貢獻。(如參加競賽之知名度、曝光度、知名度提升、台灣食材或器皿或其他相關推廣

20

其他有利審查之重要成就表現或證明

10

評 分 合 計

100

六、      撥款
(一)獲補助者,於各項資料完整核備後,於比賽前一個月提撥補助款。未能於賽前一個月提供參賽證明者視同放棄,取消已核定之相關補助。
(二)於競賽中獲獎者,須於賽事結束後結案時通知本會,並提供獲獎之證明文件(獎牌、獎杯照片或獎狀影本等),以俾向本會請領獲獎之獎助金,逾期未申請者視同放棄。
 
七、      權利與義務
(一) 獲補助選手應於比賽結束後一個月內提交結案報告供本會結案,報告需含以下內容:
          1.比賽菜餚之詳細食材、製法介紹,菜餚成品照片5張(須附電子檔)。
          2.選手參賽過程之照片至少5張(須附電子檔)。
          3.獲獎選手須提供比賽成果佐證,如獎牌、獎章照片,或獎狀影本。
          以上資料請以A4紙張列印或黏貼,並請提供紙本式及電子檔各乙份,照片請提供JPG檔,檔案大小須為5M以上。
(二) 凡獲補助選手均須配合本會之刊物介紹一道研發菜餚或比賽之作品,與餐飲界同好分享。
          須提供資料如下:菜餚之詳細食材、烹飪作法之文字說明,烹飪過程、菜餚成品照片電子檔各5張,照片請提供JPG檔,
          檔案大小須至少為5M以上。
(三)本計畫得視需要邀請獲補助選手配合參與本會之相關活動,分享參賽經驗與感想。
(四)本計畫如有其他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並另行公佈。
 
八、      其他
(一)申請選手如因故無法參賽時,視同放棄補助,應來文取消並敍明原因。
(二)核定通過之申請選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未來2年內本會有權拒絕其申請:
1.未依申請內容執行參賽活動者。
2.有轉讓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3.未於期限內辦理結案作業者。
4.妨礙、拒絕履行獲補助選手之義務者。
5.因故無法參賽時,未依程序辦理取消者。
(三)核定通過之選手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並已收受補助款者,本單位將以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金額。
 
九、      本辦法經本會董事會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           相關申請資料請至網站http://www.fcdc.org.tw 下載,或電洽02-25031111轉分機5616-5622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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